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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民申20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张子峰、谷云飞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子峰,谷云飞,王贞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申20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子峰,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楚门镇南兴西路***号,现住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洲,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锐飞,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谷云飞,女,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冰,浙江靖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杰,浙江学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贞娴,女,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永俊,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斌斌,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子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10民终2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子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亦非审判员  周 平审判员  陈 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梦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