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民申20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张子峰、谷云飞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子峰,谷云飞,王贞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申20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子峰,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楚门镇南兴西路***号,现住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洲,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锐飞,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谷云飞,女,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冰,浙江靖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杰,浙江学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贞娴,女,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永俊,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斌斌,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子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10民终2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子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亦非审判员 周 平审判员 陈 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梦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