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民初32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丽英、曾静诉被告张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英,曾静,张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3276号原告:张丽英,女,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办事处锦溪南路*号。原告:曾静,女,1956年2月16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南路***号。被告:张建,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雒城镇桂林路一段**号*栋*单元***室。原告张丽英、曾静与被告张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受理后,原告张丽英、曾静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丽英、曾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丽英、曾静撤诉。案件受理费10876元,予以免交。审 判 员 阳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