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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执13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葛长英与金凡品、淮北科华汽车改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长英,金凡品,淮北科华汽车改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13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葛长英,女,195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金凡品,男,195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淮北科华汽车改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濉溪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金凡品,经理。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6)皖0621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金凡品、淮北科华汽车改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葛长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金凡品、淮北科华汽车改装有限公司偿还借款76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金凡品所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黎苑路×号南湖大厦×房产一处,未发现有适宜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葛长英未提供被执行人金凡品、淮北科华汽车改装有限公司有适宜执行的财产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毕 伟审判员 赵 杰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苌 征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