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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4民初1406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焦某某诉商某某离婚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4民初1406号之七解除保全申请人:焦某某,女,汉族,生于1978年4月23日,住四川省叙永县。被申请人:商某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5月16日,住四川省叙永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焦某某与被保全人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冻结被保全人商某某在叙永县农村商业银行天池支行的存款101251.65元。焦某某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焦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保全人商某某在叙永县农村商业银行天池支行存款101251.65元的冻结;解除对焦云宣在中国邮政银行叙永支行xxx账号内的存款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少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