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78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志斌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7880号原告:张志斌,男,汉族,生于1983年10月13日,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委托代理人:付晓春,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长城北路保险公司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2734252XM。法定代表人:薛增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雪涛,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张志斌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张志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志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斌撤回起诉。受理费710元,退还原告张志斌。审判员 王富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