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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221民督1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英吉与被申请人马福元支付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英吉,马福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青2221民督161号申请人:马英吉,男,回族,青海省门源回自治县人。被申请人:马福元,男,回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申请人马英吉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马英吉称,2017年5月21日,被申请人马福元向申请人借款8000元,并书写借条一张,保证于2017年7月21人偿还,但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拒不给付借款。要求被申请人马福元给付申请人马英吉借款8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马福元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马英吉欠款人民币8000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马福元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永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文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