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28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胡世英、张佳琪与杨光林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世英,张佳琪,杨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28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胡世英,女,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成都市锦江区。申请执行人:张佳琪,女,199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杨光林,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执行胡世英、张佳琪与杨光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职权查封了杨光林所有汽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一、被执行人杨光林从2017年11月10日起每月1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胡世英500元;二、被执行人杨光林从2018年1月起至2020年3月前支付申请执行人胡世英三年土地费,每年不少于3000元,所欠全部款项承诺于2020年3月前偿还完毕。申请执行人胡世英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胡世英有土地租金3072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88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萌审判员 刘 娟审判员 汪丽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