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保6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席桂侠、冯士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桂侠,冯士文,胡光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保638号申请人:席桂侠,女,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冯士文,男,汉族,住阳谷县。被申请人:胡光廷,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申请人席桂侠因与被申请人冯士文、胡光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7)鲁1502财保142号裁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冯士文名下的鲁P×××××号小型面包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张颂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云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