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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执恢1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冉德志与王洪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德志,王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恢160号申请执行人冉德志,住四平市。被执行人王洪军,住四平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冉德志与被执行人王洪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73570.2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主动履行5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放弃余款及利息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北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东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