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执19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桥支行与翁文波、徐向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桥支行,翁文波,徐向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1970号之一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桥支行。住所地:余姚市城区中国塑料城B区31-36号、220-223室、2楼18、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320967141。代表人:俞燕燕,该支行行长。被告:翁文波,男,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徐向葵,女,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桥支行与被执行人翁文波、徐向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281执19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