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初49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谢某2、何平虎等与周文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2,何平虎,王定容,谢某1,周文浪,李永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熊健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4902号原告:谢某2,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原告:何平虎,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原告:王定容,女,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原告:谢某1,男,201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法定代理人:谢某2(谢某1之父),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山路**号。被告:周文浪,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李永立,男,199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海天苑A幢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366178201。主要负责人:王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熊健儒,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原告谢某2、何平虎、王定容、谢某1诉被告周文浪、李永立、熊健儒、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谢某2、何平虎、王定容、谢某1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2、何平虎、王定容、谢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520元(已减半收取),依法予以免收。审判员 刘 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妹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