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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民初51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城中支行与李向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城中支行,李向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51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城中支行。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中心街***号。负责人:刘保存,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男,系该行员工。被告:李向威,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城中支行诉被告李向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城中支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城中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城中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32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6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城中支行负担。审判员  牛金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丽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