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执恢7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伦全与邱勇、马振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伦全,邱勇,马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恢701号申请执行人:李伦全,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邱勇,男,汉族1977年2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马振平,女,1981年6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伦全与被执行人邱勇、马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已作出(2015)奉法民保字第000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马振平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竹枝路162号附2号A4栋2-21-5号房屋(产权证号:301房地证2013字第054**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2017年11月11日止,因查封即将到期且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上述房产需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马振平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竹枝路162号附2号A4栋2-21-5号房屋(产权证号:301房地证2013字第054**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暂交被执行人马振平管理、使用,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移、变卖、毁损等。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山林告知:本裁定查封期限为三年,从裁定送达的次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出,当事人如未在该期限内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查封效力消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