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11执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李静与吴立德、孙井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静,吴立德,孙井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11执1110号申请执行人李静,女,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江苏鑫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会计,本市铜山区。被执行人:吴立德,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泉山区。被执行人:孙井勤,女,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泉山区。李静申请执行吴立德、孙井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11民初55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李静丈夫张华海在我院亦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立德、孙井勤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张华海一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滨湖花园的一套房产且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申请执行人李静认为滨湖花园房产的处置金额应该足以偿还其丈夫以及本案的案款,故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暂时不予处置本案中已经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上海服饰城以及贵邦财富的两处房屋,等待张华海案件的处置结果,同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311民初55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景审判员 李玉宝审判员 沈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