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民辖终3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许长青、黄光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长青,黄光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民辖终3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长青,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光锁,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上诉人许长青因与被上诉人黄光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7)闽0305民初17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许长青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莆田市城厢区,故双方曾多次口头约定若因借款发生纠纷,由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管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黄光锁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上诉人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在莆田市城厢区且与被上诉人口头约定发生纠纷由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其中一笔借款即涉案《借条》未对管辖法院及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上诉人住所地在莆田市秀屿区,该《借条》发生的纠纷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管辖。另一笔借款即涉案《协议书》第3条约定:“……乙方有权就甲方未归还借款本息总额向秀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没有违反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协议书》引发的纠纷应由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管辖权异议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许长青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章审 判 员 黄荣华审 判 员 吴荔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谢晓荔书 记 员 黄晓芝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