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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安徽实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刘佳贵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实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刘佳贵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91刑初106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安徽实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五河县城南工业园区兴潼路89号。诉讼代表人刘丽丽,系安徽实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辩护人衡绍锋,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佳贵,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五河县,汉族,高中文化,系安徽实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监事,家住安徽省五河县。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胥江派出所抓获,同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周群,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高新检刑诉[201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安徽实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刘佳贵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刘丽丽及其辩护人衡绍锋,被告人刘佳贵及其辩护人周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8日,安徽实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力公司”)成立,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刘丽丽。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丽丽,刘丽丽系执行董事兼经理,刘佳贵系公司监事。经营范围为玻璃钢通风设备、玻璃钢制品、玻璃钢洗涤塔、玻璃钢风管、玻璃缸桶槽、污水处理设备、废气除臭设备、环保设备的安装、研发、生产、销售,注册资本2000万元。自公司成立起,被告人刘佳贵主要负责经营管理该公司,对外代表公司履行职务。2015年9月1日,苏州仕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仕净公司”)与实力公司签订采购协议,向实力公司采购七台风机,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4.25万元。后刘佳贵安排他人生产七台风机,并贴上苏州顶裕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裕公司”)产品商标及铭牌,冒充顶裕公司的产品销售给仕净公司,并收取仕净公司货款及售后费用15万元。仕净公司收到货后,将该七台风机安装至南昌欧菲光生物识别技术有限公司2号厂房生物识别车间楼顶。经鉴定,实力公司生产的上述七台风机有多项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16年12月1日,被告人刘佳贵被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胥江派出所抓获归案。案发后,其家属赔偿了被害单位顶裕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对方表示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实力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刘佳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魏某的陈述;证人徐某、万某、刘某、孙某1、刘丽丽、周某、孙某2、解某的证言;仕净环保入库单;采购合同、工作交接、劳动合同、离职审批表;银行回单;发票;授权委托书;顶裕公司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苏州名牌产品证书、荣誉证书、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现场照片;WINFAN报价单;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洪宇建设集团公司协议书;深圳和科达公司设备清单及报价;废水废气设备购销合同;承揽合同;银行回单及承兑汇票;劳动合同鉴证名册;鉴定聘请书及顶裕公司出具的鉴定检验报告书;实力公司的企业信息及营业执照;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实力公司的证明;查封决定书及清单;江西博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寄押证;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安徽实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刘佳贵为谋取不法利益,在生产、销售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人民币15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安徽实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刘佳贵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佳贵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其家属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对方表示了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被告单位的辩护人及被告人刘佳贵的辩护人提出的刘佳贵家属案发后赔偿了顶裕公司的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实力公司愿意接受罚金处罚,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刘佳贵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系因顶裕公司举报而案发,涉案风机用户已经付款,涉案风机并未影响最终用户,其迎合客户而冒用他人产品铭牌,主观恶性不深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安徽实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刘佳贵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宇人民陪审员  胡国平人民陪审员  肖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乐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