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5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董思远与李学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思远,李学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25民初689号原告董思远,男,1970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姚安县。委托代理人段周林,云南硕欣律师事务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学林,男,1974年8月20日生,彝族,农民,住大姚县。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董思远诉被告李学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思远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思远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思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元,减半收取23元,由原告董思远承担。审判员 姚 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晓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