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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行终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雪成、秦素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雪成,秦素华,范子俊,王凤仙,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行终143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雪成,男,195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上诉人(一审原告)秦素华,女,195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上诉人(一审原告)范子俊,男,194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凤仙,女,196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海涛(系王雪成之子),男,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板桥街**号院附*号。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程杨,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宋珊珊,该区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杜XX,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雪成、秦素华、范子俊、王凤仙与被上诉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下称鼓楼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2行初7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雪成、秦素华、范子俊、王凤仙向本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本院认为,王雪成、秦素华、范子俊、王凤仙申请撤回二审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雪成、秦素华、范子俊、王凤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雪成、秦素华、范子俊、王凤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松审 判 员  张XX代理审判员  崔传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孟亚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