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3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黄明辉与李燕梅、吴泽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明辉,李燕梅,吴泽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23执180号申请执行人:黄明辉,女,1976年4月1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彩云镇彩云中心完小。被执行人:李燕梅,女,1975年8月24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漾月街道办事处上酒厂。被执行人:吴泽斌,男,,1976年4月1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漾月路云青小区。本院在执行黄明辉与李燕梅、吴泽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云03民终10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80000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及公告费113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决定将被执行人李燕梅、吴泽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李燕梅、吴泽斌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暂时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执结标的为借款本金80000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及公告费113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燕梅、吴泽斌未自觉履行相应法定义务应予强制执行,但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李燕梅、吴泽斌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李燕梅、吴泽斌有确切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凭此执行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天泽审判员 周宗明审判员 马骏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翟玉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