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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89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华某与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小建昌营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小建昌营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8983号原告:华某,男,1945年1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小建昌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小建昌营村。法定代表人:李某,���任。原告华某与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小建昌营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华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王慧杰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王记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