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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执2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范丽萍与被执行人李夏韵、乔亚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丽萍,李夏韵,乔亚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2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丽萍,女,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府东街三合小区一单元401号。被执行人:李夏韵,女,198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税园小区1号楼2单元6楼。被执行人:乔亚栋,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西南街人行家属楼11号楼3单元302号。本院在执行范丽萍与李夏韵、乔亚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李夏韵、乔亚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夏韵、乔亚栋于2017年4月27日前按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李夏韵、乔亚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乔亚栋在中国建设银行XX支行存款XXXX元。划拨被执行人李夏韵在中国建设银行XX支行存款XXXX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作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