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1执7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安荣与赤水市官渡镇龙宝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安荣,赤水市官渡镇龙宝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81执779号申请人刘安荣,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习水县。被执行人赤水市官渡镇龙宝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水市官渡镇龙宝村。负责人:陈兴华,主任。本院在执行刘安荣申请执行赤水市官渡镇龙宝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事调解书(2016)黔0381民初28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方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