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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刑初21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凯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216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凯,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2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凯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凯于2016年11月24日0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某KTV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男,21岁)互殴,后持啤酒瓶将被害人张某打伤,致其右腕及双手多发皮肤裂创愈后瘢痕累计长度为15.5厘米,经鉴定属轻伤二级。后被告人王凯被查获归案,已赔偿被害人,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凯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适用缓刑。被告人王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已签字具结。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量刑建议适当。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齐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