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92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罗长龙与王迪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长龙,王迪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9294号原告:罗长龙,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被告:王迪杰,男,1975年3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原告罗长龙与被告王迪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罗长龙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长龙撤诉。审判员 李新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