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刑更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友抢劫、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原稿) (2017)吉08刑更1288号 签发: 年 月 日 核稿: 年 月 日 拟稿: 年 月 日 罪犯张友,吉林省白城市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一监狱服刑。 2015年3月25日,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白洮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友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3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8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0年11月20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的表扬3次,获得有效积分1943分,该犯系累犯,未缴纳罚金。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二○二0年三月二十日) 审 判 长 陈 红 审 判 员 陈兆杭 代理审判员 李金玉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晶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