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01民初27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彭国清与吴军、段金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国清,吴军,段金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01民初2797号原告:彭国清,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现住勐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锴泉,云南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军,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彝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现住景洪市。被告:段金富,男,1989年12月8日出生,白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原告彭国清与被告吴军、段金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彭国清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军、段金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国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彭国清负担。审判员 陶润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照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