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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异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山东神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威海经济技术开区劳动就业办公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神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就业办公室,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异8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神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法定代表人于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伟,该公司部门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永武,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就业办公室。第三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神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区劳动就业办公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就业办公室原隶属于第三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责任应由第三人承担。经审查,2003年9月17日,本院做出(2005)威环民二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就业办公室偿还中国工商银行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161.5万元,案件受理费18010元,实际支出费200元。2004年1月17日,本院做出(2003)威环执字第1955号民事裁定书,确认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该案执行终结。2017年4月14日,本院做出(2017)鲁1002执异2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山东神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另查,1992年10月,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服务公司成立,隶属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1999年7月,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服务公司更名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就业办公室。2007年10月,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机构调整,设立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下设人力资源服务办公室、劳动争议仲裁院等7个实业单位。2015年11月27日,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发布威经编字﹝2015﹞7号文件,内容为关于设立中共威海市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组织部的通知,载明设立中共威海市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组织部,挂中共威海市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牌子。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隶属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被执行人现已不存在,其债权债务应由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承继,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经多次机构调整后其权利义务应由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燕春人民陪审员  苗建永人民陪审员  王本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