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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03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镇老窝铺村村民委员会与杨春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镇老窝铺村村民委员会,杨春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03执225号申请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镇老窝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法定代表人:张树田,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守新,西大营子镇老窝铺村法律顾问。被执行人:杨春友,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龙城区。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镇老窝铺村村民委员会与杨春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辽1303民初6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杨春友给付原告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镇老窝铺村村民委员会大棚款5,80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1303执2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升执行员 刘 利执行员 张殿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