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04执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林金琰与詹飞熊、林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金琰,詹飞熊,林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1147号申请执行人:林金琰,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詹飞熊,男,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林璐,女,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申请执行人林金琰与被执行人詹飞熊、林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郑丽萍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在期限内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 震审判员 郑志生审判员 翁文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执行员 林 帅书记员 林仙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