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3民初53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彦庆与杨和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庆,杨和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5372号原告张彦庆,男,199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被告杨和平,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彦庆诉被告杨和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彦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彦庆负担。审判员 尹巨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庆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