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39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信肥业有限公司与张丽静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中信肥业有限公司,流水镇施可丰化肥经销处,张丽静,曲大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3975号原告:吉林省中信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农安县哈拉海镇车站。法定代表人:吴建新,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壮,男,汉族,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金秋,男,汉族,职员。被告:流水镇施可丰化肥经销处住所:长岭县流水镇。负责人:霍占杉。被告:张丽静,女,住长岭县。被告:曲大印,男,住吉林省长岭县。原告吉林省中信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流水镇施可丰化肥经销处、张丽静、曲大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省中信肥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79.06元减半收取计1739.53元,由吉林省中信肥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旭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