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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民初53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衡水市桃城区赵家圈镇胡家堂村民委员会与刘书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市桃城区赵家圈镇胡家堂村民委员会,刘书朝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5363号原告:衡水市桃城区赵家圈镇胡家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赵圈镇胡家堂村。法定代表人:刘子生,村主任。被告:刘书朝,男,195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桃城区,。原告衡水市桃城区赵家圈镇胡家堂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刘书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衡水市桃城区赵圈镇胡家堂村委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衡水市桃城区赵家圈镇胡家堂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春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