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终60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湖北达诚医药有限公司、杜碧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达诚医药有限公司,杜碧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60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原告):湖北达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康达街1号。法定代表人:龚庆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绍华,湖北津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暨被告):杜碧华,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雄,湖北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富盈,湖北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湖北达诚医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碧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5民初4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达诚医药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湖北达诚医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达诚医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湖北达诚医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义林审 判 员 褚金丽审 判 员 蒋劢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 青书 记 员 丁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