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421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程向红诉程小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向红,程小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1民初965号原告:程向红,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程小顺,男,194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向红诉被告程小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向红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向红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向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姚爱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