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执恢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郗某、靳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郗某,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恢451号申请执行人郗某,女,1930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靳某,男,1962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郗某与被执行人靳某婚姻寄放、继承纠纷一案中,2017年10月11日胡集镇靳楼村村民委员会出证明:证明村民郗某已死亡多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828执恢4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明伟执行员 杨明龙执行员 袁留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