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28执恢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郗某、靳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郗某,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恢451号申请执行人郗某,女,1930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靳某,男,1962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郗某与被执行人靳某婚姻寄放、继承纠纷一案中,2017年10月11日胡集镇靳楼村村民委员会出证明:证明村民郗某已死亡多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828执恢4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明伟执行员  杨明龙执行员  袁留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