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蓬执字第39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昆健、马祝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昆健,马祝声,任长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蓬执字第397-8号申请执行人杨昆健,男,1960年7月20日出生,住蓬莱市。被执行人马祝声,男,1972年1月9日出生,住蓬莱市。被执行人任长波,女,1973年11月17日出生,住蓬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蓬莱法院(2009)蓬登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马祝声、任长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三日内给付申请人杨昆健执行款70555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013年1月16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任长波所有的位于蓬莱市馨和花园6-4-302号楼房一栋(房产证号:蓬房权证商字第××号)。2016年4月12日,本院依法委托烟台顺安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所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经三次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愿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接收被执行人被查封的房屋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总是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条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任长波所有的位于蓬莱市馨和花园6-4-302号楼房一栋(房产证号:蓬房权证商字第××号)(详见烟嘉评鉴字{2015}062号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作价288664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杨昆健抵偿同等数额的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明阳审判员  刘会臣审判员  李人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意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