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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48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刘某1、张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刘某1,张某2,刘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4882号原告:张某1,男,199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高山,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康,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1,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张某2,女,1966年12月12日出生,住址。被告:刘某2,女,1993年8月10日出生,住址。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杰,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涛,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诉被告刘某1、张某2、刘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于2017年10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  判  员  姜卫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牛永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