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48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刘某1、张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刘某1,张某2,刘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4882号原告:张某1,男,199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高山,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康,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1,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张某2,女,1966年12月12日出生,住址。被告:刘某2,女,1993年8月10日出生,住址。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杰,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涛,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诉被告刘某1、张某2、刘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于2017年10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 判 员 姜卫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牛永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