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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枣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吴店供销社百家缘服饰超市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枣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吴店供销社百家缘服饰超市

案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初17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华,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枣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吴店供销社百家缘服饰超市,经营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吴店中兴街。经营者:杨正初。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枣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吴店供销社百家缘服饰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周桂荣审判员  陈淑娟审判员  杨晓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