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恢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曲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曲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120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80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曲某某,女1980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1278号民事判决书,在办理张某某申请执行曲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给付欠款的义务,本院下达(2015)南执字第137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曲某某在银行帐户内的存款。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给付钱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本案终结执行,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曲某某银行帐户内存款的冻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曲某某银行帐户内存款的冻结。二、上述行为办理完毕后,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恢1209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权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新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