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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3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23民初1289号原告肖某某,男,1985年4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被告王某,男,1997年5月20日,汉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肖某某于2017年10月25日以原告与被告想自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肖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 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洪文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