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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3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岳元初与被执行人吴加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元初,吴加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3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岳元初,男,1978年3月28日生,汉族,云南省梁河县人。被执行人:吴加仙,女,1978年11月1日生,汉族。关于申请人岳元初与被执行人吴加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吴加仙名下云AXXX**号、云ABXX**号车,但不能找到上述车辆,故不能对上述车辆进行有效扣押,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通知申请人前来本院参加听证会,将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人,但申请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前来参加听证会,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据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驰原审 判 员  李江永代理审判员  毛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