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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3执8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廖常仁、武宣县二塘东山佳益矿场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常仁,武宣县二塘东山佳益矿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839号申请执行人廖常仁,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壮族,住武宣县。被执行人武宣县二塘东山佳益矿场。负责人:何佳生。申请执行人廖常仁与被执行人武宣县二塘东山佳益矿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323民初12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运费人民币1523元(调解书确定的2017年6月20日前支付清1523元),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于2017年10月20日主动交清了案款,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323民初1291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谢玉养审判员  陆 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它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