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22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小兵与王艳、李军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兵,李军民,王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2277号原告刘小兵,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委托代理人刘杰,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李军民,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王艳,女,1982年2月28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兵与被告李军民、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兵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20元,退付原告刘小兵5620元审 判 长 刘志锋代理审判员 吴立& # xB;人民陪审员 金 治 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