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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民初22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小兵与王艳、李军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兵,李军民,王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2277号原告刘小兵,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委托代理人刘杰,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李军民,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王艳,女,1982年2月28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兵与被告李军民、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兵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20元,退付原告刘小兵5620元审 判 长 刘志锋代理审判员 吴立& # xB;人民陪审员 金   治   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