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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执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余让彬与聂军强、章贤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让彬,聂军强,章贤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1049号申请执行人:余让彬,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聂军强,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章贤玉,女,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执行余让彬与聂军强、章贤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聂军强、章贤玉共有的坐落于乐山市中心城区×号房屋不能处置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锐锋审判员  但崇军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