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执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余让彬与聂军强、章贤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让彬,聂军强,章贤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1049号申请执行人:余让彬,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聂军强,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章贤玉,女,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执行余让彬与聂军强、章贤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聂军强、章贤玉共有的坐落于乐山市中心城区×号房屋不能处置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锐锋审判员 但崇军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