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623民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孝爱华、吴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孝爱华,吴涛,无棣县渤海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1751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萌,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孝爱华,女,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被告:吴涛,男,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被告:无棣县渤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水湾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吴涛,该公司经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富宝公司)与被告孝爱华、吴涛、无棣县渤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物流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原告垫富宝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垫富宝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4元,减半收取计262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马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商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