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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02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芳林申请执行张凤鸣人格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芳林,张凤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02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刘芳林,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凤鸣,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双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张凤鸣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波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姚新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