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执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1181严仁正与灌云县图河镇董庄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仁正,灌云县图河镇董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3执1181号申请执行人:严仁正,男,汉族,1931年10月10日,居民,住灌云县。被执行人:灌云县图河镇董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灌云县图河镇董庄村。申请执行人严仁正与被执行人灌云县图河镇董庄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严仁正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7)苏0723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调查,查询到灌云县图河镇董庄村民委员会没有独立银行账户,于2017年10月2日拨打申请执行人电话未接通并发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线索。于2017年10月3日去灌云县图河镇董庄村民委员会未找到村委会主任,经电话协商村委会主任表示尽快处理该案,现对该案进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邮寄送达底稿、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有限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虽执行终结,但本院仍依职权定期查控。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案件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潘兴军审判员 王树名审判员 李德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旻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