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执恢14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莉与重庆晟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勇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莉,重庆晟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勇,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恢14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莉,女。被执行人重庆晟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勇,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勇,男。被执行人苏敏,女。本院在执行张莉与重庆晟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勇、苏敏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已对查封的刘勇、苏敏名下房屋进行拍卖,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晟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勇、苏敏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大渡口公证处(2015)渝渡证字第8959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凭本裁定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粟伯春代理审判员 秦 波代理审判员 钱 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成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