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执125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张金涛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12581号移送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金涛,男,汉族,1980年7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沅陵县。被执行人张金涛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龙刑初字第98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的义务,本院依法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继周审判员 杨丽莉审判员 李 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甘 良书记员 孙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