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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封仁义与别爱平、谢贵斌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封仁义,别爱平,谢贵斌,谢嘉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1084号申请执行人封仁义。被执行人别爱平。被执行人谢贵斌。被执行人谢嘉彬。封仁义与别爱平、谢贵斌、谢嘉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西峡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3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别爱平、谢贵斌、谢嘉彬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封仁义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别爱平、谢贵斌、谢嘉彬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别爱平、谢贵斌、谢嘉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已将被执行人别爱平、谢贵斌、谢嘉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被执行人别爱平已与申请执行人封仁义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封仁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执行法院可依职权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3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权 波执行员 南娟锋执行员 王 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鹏 来自: